代扣车船税的手续费怎么处理
营业税方面,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实际上是代理行为,只不过是法定代理,该项代理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显然,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属于其中的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在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减免税的情况下,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得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货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税人员,由税人员具体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税人员或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税人员汇总.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的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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