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加计扣除凭证怎么做

2019-10-24 15:0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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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账务处理,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其一为进项税加计扣除的分录,其二为进项加计扣除的含义分析,有财务人员就不明白以前年度加计扣除凭证怎么做,下面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和大家来分析分析,希望下文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前年度加计扣除凭证怎么做

加计扣除账务处理

进项税加计扣除会计分录:

1、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加计抵减额

(1)发生当期依据可抵扣进项计提可加计抵减额时: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

贷:银行存款

(2)当期发生不可抵减进项税额期末转出进项时: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

2、当期进项加计额抵减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

3、优惠到期如还有进项加计额抵减额结余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递减进项加计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以前年度加计扣除凭证怎么做

以前年度加计扣除凭证怎么做

甲公司2014年申报A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其实际发生的设计费200万元误归集到"制造费用"科目,少加计扣除100万元.甲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50万元.2015年B研发项目已取得政府科技部门确认书.那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能否将2014年A项目漏计的设计费并入2015年B研发项目加计扣除?有何税收政策依据?

甲公司因账务处理错误,导致2014年A研发项目设计费漏列200万元,少加计扣除100万元,不能并入2015年B研发项目,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文件明确,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按文件规定,甲公司将少加计扣除100万元,追补确认2014年支出后,未发生亏损,2014年多缴税款15万元.应将200万元设计费合同、记账凭证及明细账页复印件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取得书面确认文件.2015年经汇算清缴,应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1、补缴税款:如经计算,实际应纳税额950万元,已缴纳780万元,需补缴税额为950-780-15=155(万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41栏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填报15万元.

2、需退税:应分别2014年、2015年办理.

以前年度加计扣除凭证怎么做由会计学堂小编提供,从进项税的加计扣除的含义到具体的账务处理,以及以前年度加计扣除凭证的问题,其中各种细节问题,大家都需要理解透彻,有些时候我们忽略的都是实务中用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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