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进项税能否进开发成本
如果是开发商,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如果是自建自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也或者计入"无形资产",不清楚你单位的性质以及你单位取得土地的用途.为取得土地发生的相关税费均应计入土地取得成本,包括税金、交易手续费、备案费等等,但是要记住,虽然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单独计入"无形资产",但在土地开发结束,交付使用后需要缴纳房产税时,土地成本是要计入房产原值的.
企业取得的土地如何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是抵扣,而是自销售收入抵减.
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注:2018年5月1日11%税率调整为10%
土地成本抵扣进项税的账务处理
应视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1、支付/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是免税的,即全额入"成本"科目.
2、财会(2016)22号文规定的是"抵扣"的税额,不应适用"抵减"的情况."抵扣"是进项税自销项税中抵扣,按照增值税原理是顺理成章的,而土地成本是在"免税"的前提下还允许"抵减",会计处理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免税的,是应全额列计成本科目的;二是政府规定房地产项目上游的土地"免税",从增值税链条上来看是鼓励土地的下游降低销售价格,这是政府鼓励下的市场行为,政府在免税的前提下还允许"抵减"销项税额,这是政府给予房地产企业的一种税收补助,且只有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允许"抵减",即结转收入成本时,应是"与收益相关",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3、土地成本的"抵减"应不同于旅行社业务的"抵减".旅行社允许以抵减的形式确保企业税负不增加,是考虑旅行社的下游基本都是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交通运输业的无法开具专票的客运服务,为了确保企业税负不降低,才允许以"抵减"的形式稳定企业税负.
4、免税土地的会计处理应不同于免税农产品的会计处理.农产品的免税政策是适用于全行业所有企业的,是普惠的,会计处理冲减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企业财务报表、税负都是没有不同影响的,但免税土地的这种处理会对企业土地增值税影响巨大,而且这个政策是特别给予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是政府对某一行业的特定行为的特殊照顾,应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结合上文内容,土地进项税能否进开发成本已经非常清楚,如果是开发商,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如果是自建自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也或者计入"无形资产",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会计学堂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