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值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
增值税单独支付,则通过银行存款体现,不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增值税不单独支付,则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
增值税单独支付,则通过银行存款体现,不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增值税不单独支付,则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也可以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依据。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但是,公允价值对各类资产的含义是不同的,有的包含增值税,有的不包含增值税。因此,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需要补价时,不能简单地以公允价值是否相等作为判断依据,确定补价金额的基础应该是考虑增值税的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交易都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其计税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都应按照换出货物的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此处,换出货物的市价等同于新准则中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存货的公允价值都应以其含税价作为确定的基础,因为含税价等同于市价。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经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生产的库存商品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乙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假设甲乙公司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该交换具有商业性质,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以甲公司为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旧准则是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另外,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作为“利得”或“损失”,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换出的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88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19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80300(22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9700(188.03×17%)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0
案例分析
2006年6月,甲公司以生产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公司生产的办公家具一批,换入的办公家具作为固定资产来管理。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80 000元,交换日累计折旧为28 000元,公允价值为60 000元。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64 000元,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0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假设甲公司在交换前没有为该项设备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除了支付1 200元的运杂费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乙公司在交换前也没有为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销售办公家具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整个交换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税费。
对于该项交换业务的会计处理,大部分资料都是按照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不涉及补价的问题来处理的。另外,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甲乙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确认损益。
通过以上的账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甲乙公司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不相等。因为乙公司换出的是存货,其公允价值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按税法规定还要缴纳增值税10 200元,如果乙公司不能从甲公司收取增值税,则乙公司为了取得甲公司的设备真正付出的代价应该是公允价值加上增值税,也就是60 000+10 200=70 200(元)。而甲公司换出的是设备,公允价值中不含增值税,甲公司为了得到乙公司的办公家具真正付出的是设备的公允价值,也就是60 000元,这样因为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如果不进行补价,这项交换是不能成交的。因此,本文认为,要使该项交换业务发生,甲公司应该支付给乙公司补价10 200元。
1.计算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10 200/(10 200+60 000)=14.5%,14.5%<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计算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 60 000+10 200+0=70 200(元)。
3.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设备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4 000
贷:库存商品——办公家具 64 000
从以上会计处理可以看出,由于乙公司换出的是存货,该资产的对外交换价值为60 000元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元,共计70 200元。而甲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 000元,因此,甲公司应该支付给乙公司10 200元的补价,此交易才会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发生,否则,就有关联方交易的可疑性,也有可能影响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认定。
因此,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增值税时,交换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应以其含税价作为确定的基础,因为只有含税价才与市价相等,这样确定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才更合理和准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值税处理的问题就为大家讲解完毕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网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