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进项认证期限的政策解析
政策原文及分析
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
用大白话来解读,就是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就不存在抵扣期限的问题了。如果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抵扣。似乎一句话就可以总结,但是实务进项的管理并不能放松。
一则:在实务中存在所谓按照税负率申报增值税的实际情况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的税负率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也不需要担心未认证抵扣的超过期限的问题,虽然企业进项虽然不存在超过抵扣的风险问题。但是会计处理和税务管理还是需要加强。因为虽说进项抵扣无期限了,但是企业的人员,包括不限于财务人员,因为人员交接等问题,如果对于进项管理,没有制度上的保证,管理清单的落实,进项台账的管理等方式,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会计处理及税务进项管理的错漏。所以取消了认证期限,但是管理上还是不能放松。进项的台账,日常发票的传递,人员交接及会计交接进项事项等等都需要加强及细化。
二则:税局增值税进项管理可能会有所变化。比如之前存在的滞留票问题,一直是税局风险管理的一个指标,对于滞留发票,税局可能认为,纳税人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不抵扣,可能存在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不申报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如果纳税人持续异常,税务机关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则存在监控不到位的风险。很多企业对于税局的滞留票的这种管理看法,所以对于取得的所有进项发票都是先抵扣,然后根据实际进行转出或者其他操作。
未抵扣的进项税有年限吗
已认证的进项税没发生销项税,是可以留抵到下个月用销项税减去前一个月的进项税合计。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没有期限规定,当期没有抵扣完,可以在下一期继续抵扣。如果企业直到注销都没有抵扣完,可以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存货成本,在清算所得税时扣除。
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多,进项税也就多,库存商品也就多。如果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就会出现留抵税金,同时也会有相应多的库存商品。如果只有留抵税金而没有实际库存,则涉嫌货物已发出但未计提销售,有逃税现象。
进项税留抵
本月进项有留抵,账务不必作多交增值税处理,仅是账务的处理的话.则不用处理进项税。
留抵税金是累计的,可以用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没有时间的限制。
已认证的进项税没发生销项税,是可以留抵到下个月用销项税减去前一个月的进项税合计。
取消进项认证期限的政策解析、未抵扣的进项税有年限吗等进项认证问题会计学堂小编就给大家讲完了,进项税额抵扣没有期限规定,当期没有抵扣完,可以在下一期继续抵扣。如果企业直到注销都没有抵扣完,可以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存货成本,在清算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