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需要纳税吗?

2018-03-26 16:4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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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需要纳税吗?根据相关的政策税法规定,调拨是否需要计算缴纳税费资金呢?如果需要缴纳税费那么是缴纳哪一些?会计学堂来为大家解答!

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需要纳税吗?

答:需要缴税。

一、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需要纳税吗?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三、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契税

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需要纳税吗?当然需要缴纳以上几种税类。总分机构之间划拨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由于资产权属并未发生变更,故划出方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划入方也无需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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