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算错了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10日购进生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完税价格20000
元、税额2200元。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为8000元。上述购进生猪1/3用于生产熟食,2/3用于生产猪肉,已单独核算
农产品进项税额=(10000+20000)×13%×1/3+8000×13%×1/3+(10000+20000)×11%×2/3+8000×11%×2/3=1646.67+2786.67=4433.34元。
借:原材料-生猪36866.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33.34
贷:银行存款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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