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广告业是否可以差额纳税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本身就已经达到了差额征税的目的,所以不再需要专门做差额征税。
所谓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以其应税收入减去对应支付其他同行业相同类型收入支付的成本,就差额征税。
“营改增”以后,除符合规定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外,其他应税服务包括广告业均不再适用这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营改增后广告业是否可以差额纳税,没有了,在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三条中有了明确规定,不做差额征税,而是结转到下期抵扣,这对于广告业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