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包括哪些?
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2)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09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目录内,但是,有些固定资产虽然纳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中,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1—03”(即土地、房屋、构筑物)的固定资产;
二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也就是说,专用设备仅限于此行业的生产企业所用,其他企业不得抵扣;
三是分类代码“63”及“80”以后的固定资产,一般都与生产经营无关,若与生产经营无关,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分析,对于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相信您这下是比较清楚的了。想要知道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尽在本网站的文章更新,欢迎您的多多关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