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单丢失后应该怎么挂失和补录处理呢?
答:“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因此,就不会存在核销单丢失后的情况。不过,对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要的资料,小编给您整理了如下: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请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请表》;
3、出口退税专用核销单;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增值税票抵扣联及专用货物清单;
6、代理出口证明(如属代理出口的);
7、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讲解,您现在清楚了不存在核销单丢失后的这一情况了。欢迎您通过微信扫码,可以向我们的小程序免费提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