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该如何做财税处理?
答: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4),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修订)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规定的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在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额,这就是所谓的“出口退税”。
对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其财税处理如下:
1、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 外销成本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 - 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
3、免抵税额:
借:应缴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出口抵减内销的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分析,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财税处理,您现在清楚了吗?想要知道更多会计知识,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网站文章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