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现金的会计分录如何记录?
借:销售费用--现金券
贷:主营业务收入
积分兑换授予方商品或指定第三方商品的实例.对于该类业务,会计准则要求采用递延收益法核算,但并未对递延收益的分摊方法作出明确的规范.
例1:甲商场促销,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积分可用于兑换甲商场所有商品.某顾客于10月3日购买了售价1 000元(不含增值税)的皮包,成本为600元,并办理了积分.11月1日该顾客将全部积分兑换为一件衬衫.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下同),相关会计核算如下:
(1)10月3日: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递延收益 200
(2)11月1日:
借:递延收益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10月3日确定递延收益金额时采用了剩余价值比例法,即先确定递延收益200(1 000/10×2),再确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800.若采用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递延收益则为167[1 000÷(100+10×2)×10×2],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为833.
虽然两种方法对于两期合并收入的确认总额没有影响,但收入的归属期间产生了不同.当授予日与兑换日跨期时,便产生收入的跨期分配问题,也影响购买商品与兑换商品的利润贡献分析.而当积分可兑换指定第三方商品时,不同的分摊方法将影响企业真实的促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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