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会计分录如下:
1、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之前是: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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