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
根据配比原则,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
第一,使用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按照相关资产核算要求处理;
第二,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为"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起点为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时点;
第三,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为"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和计量.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了财政拨款、实务中理解偏差较大.目前政府为了实行其职能,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会给企业一定的资金和实物帮助,既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不少企业都理解为财政拨款,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侵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给自身带来了税务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不可小视.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谈谈政府对企业补助收入如何进行走账,结合税法进行纳税纳税调整,汇算清缴以纳税人为主,企业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目前尚未实行准则的企业,建议涉及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走账时可参照使用,因为在准则前的相关会计制度和通则,对政府补助收入涉及极小,不适应当前会计核算的需要.
企业取的财政拨款,是和事业单位不同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同时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税法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皆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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