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几种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以下机构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向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为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进行的捐赠.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以下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
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通过以下机构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扣除: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国防科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和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进行的除可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扣除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
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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