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形成损失会计处理
财政部从规范担保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控制担保风险出发,总结了我国担保机构会计核算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担保业的特点,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特殊科目:
资产类:
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存出担保保证金、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负债类:
应付分担保账款、应付手续费、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分担保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
所有者权益类:
一般风险准备、担保扶持基金
损益类:
担保费收入、追偿收入、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
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 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 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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