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如何结转成本?
企业库存商品与销售收入应该设置明细分类核算,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第73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其他方法,税法不承认
大多企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是按照加权平均法来核算的;结转存货发出的加权平均法举例:某企业6月份账面上,库存商品A的期初余额100件,单价10元/件,金额1000元;6月10号购进200件,单价13元/件,金额2600元;6月20号又购进200件,单价12元/件,金额2400元;则在6月底,该商品的加权平均价=(1000+2600+2400)/(100+200+200)=12元/件;
假设当月销售了300件,则本月应结转的该商品销售成本=300*12=3600元
核定征收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核定征收如何结转成本?上述文章通过举例的方式对此进行了解答,并阐述了相关的核定税收的政策规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更多相关资讯尽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