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分期转出账务处理
案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生产企业.2016年6月,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入一墙之隔的厂房一座,总价1110万元,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并通过认证.
(1)2017年1月,对改变用途的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60%部分进行抵扣,40%部分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车间 11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万元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万元
贷:固定资产-职工食堂 120万元
(2)2018年2月,40%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万元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万元
会计核算: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立"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对不动产分期抵扣的40%部分进行专门的核算.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留存备查.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并认证通过或者勾选确认后,对分期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可抵扣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不动产分期转出账务处理的而方法,上述文章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了解答,并阐述了其会计核算的方法.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