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过期报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2018-08-13 16:1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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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在会计上并不少见.今天我们就要来讨论关于存货过期报废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并对存货报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的问题加以解答,相信本文的内容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存货过期报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1.如果是管理问题,存货报废是不能抵扣的,你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比如台风、洪水等等,是可以抵扣的.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看你过期报废的存货是正常报废,还是非正常报废了,非正常的要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存货过期报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关于存货过期报废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还需要看报废的原因而定,管理所造成的报废是不允许抵扣的,但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存货报废就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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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报废的一般是要求转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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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是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

  • 老师,存货过期报废需要去税局申报审核睡前扣除吗,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金额有点大,费用可以摊销吗?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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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货过期报废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存货过期报废一般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具体手续如下: 1、根据进项税票认证的原材料进行报废登记。 2、进行税务核定,核定报废的存货价值,使用期末价值作为税务核定的价值。 3、报废后更改库存系统中的存货数量和单价,并且更新报表(通常是期初库存报表)。 4、根据销售发票累计进项税,使用总计金额减去累计进项税做出进项税转出。 拓展知识:对于进项税转出,企业应当根据《关于推动增值税改革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通知》(财税〔2016〕95号)中的规定,按照增值税税务登记证正本、购货单据等相关资料进行税务核定账务处理,将纳入账务处理的进项税额及时申报转出。

  • 老师,存货过期报废需要申报税局批准后税前扣除吗,进项税额还用转出吗?求解?

    一、 存货过期报废,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属于管理费用——存货损失。 二、至于是否能够在税前扣除,参考下列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十条规定:对于正常损耗之外的存货其他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金额较小的盘亏、毁损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金额较大的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如何操作需 参考各地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如贵州国税规定:存货盘亏损失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及存货被盗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一般按计入管理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的损失金额进行申报扣除,对于申报通过予以税前扣除;对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主管地税机关会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原因,同时应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时应提供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存货损失分别以存货盘亏、报废、毁损、变质、被盗损失分别提供证据。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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