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专票的支付一半金额的账务处理
发票金额只开了一半,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另一半下月开发票时: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上述规定,备注栏不全的房屋租赁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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