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的会计处理应该怎样做?
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
土地闲置国家未收回的,计入施工项目成本(在建工程等,这个要根据用途自己确定)
被国家无偿收回时,可计入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或其他支出等)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1)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土地闲置费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土地闲置费的税务处理:
在土地闲置费的涉税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因此,纳税人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土地闲置国家未收回的,计入施工项目成本(在建工程等,这个要根据用途自己确定)
被国家无偿收回时,可计入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或其他支出等)
关于土地闲置费的会计处理应该怎样做的问题,上述文章根据国家是否收回的情况来进行了解答,并根据相关规定阐述了其税务上的处理.本文解答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