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存货的进项税如何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下同),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举例说明:
甲企业于2000年1月1日销售给乙企业一批材料,价值400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乙企业于2000年10月31日尚未支付货款.由于乙企业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与甲企业协商,甲企业同意乙企业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的账面价值250000元,公允价值300000元,公允价等于计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0000元.假设债务重组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32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坏账准备20000
贷:应收账款400000
关于债务重组存货的进项税如何确定的问题,上述文还在那个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举例示范阐述了其账务处理.相信看完文章,你一定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