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分包发票普票的会计分录

2018-08-31 16:1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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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分包发票普票的会计分录

案例:工程总包方的一个简易计税项目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万,同时取得1张分包方发票,分包方开具的是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万,总包方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以上业务,我们首先应明确两个问题:

一、因为该工程项目属于简易计税项目,因此总包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于"建筑服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可以差额征税.

为了核算简单,假设该单位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上述业务的收入部分,工程总包方应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5048.55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34951.45

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分包发票普票的会计分录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规定,简易计税的范围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经认定的动漫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已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在建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公路车辆通行费、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等,以上都可以按照简单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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