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3%减按2%计算加纳增值税分录
案例:某企业处置2013年5月份购买的小轿车(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小轿车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取得处置收入10300元.纳税人在按照此政策进行增值税的核算时,会计分录如下:
1、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借: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10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300
2、减按2%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00
贷:营业外收入 免税收入 100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相关知识: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企业处置使用股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和2%之间的差额就属于税收优惠,需要单独核算反映.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过桥过路费,"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减按3%的征收率和本应适用的5%征收率之间的差额不属于税收优惠,无需单独反映.
关于简易计税3%减按2%计算加纳增值税分录的做法,文章用举例的方式进行了示范解答,更有利于大家的理解.希望在日常工作中,大家能做到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