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什么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指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对于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因不属于规定的抵扣凭证范围,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缴纳的17%的增值税,不属于现代服务业,既然没有与该劳务或服务对应的销项,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进项税与销项税是有链条关系的,如果该链条不能连续,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相关知识:
服务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因此也就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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