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原材料安装不动产增值税处理
按增值税法的规定:
(对于原材料的规定),纳税人将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说明,不得抵扣部分仅指在建工程领用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而非全部原材料.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即要核算其销售税的.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怎么办?
如果设备属于动产:
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
注意:原材料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认证抵扣,如果设备为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如果设备属于不动产,领用原材料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与进项税额转出之和)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原材料
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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