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发票增值税进项转出账务处理

2018-09-28 11:3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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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善意取得发票做增值税的进项转出,在会计上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善意与非善意之间应该怎样区分呢?对于这些问题,你是否都清楚?下面就由会计学堂的老师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来一一进行解答,请阅读文章.

善意取得发票增值税进项转出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善意取得发票增值税进项转出账务处理

"善意"与"非善意"的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善意"及"非善意"作了政策界定."善意"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为"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如果接受的专用发票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文章针对善意取得发票增值税进项转出账务处理的做法,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阐述了善意与非善意怎样区分.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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