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办房企怎么计算业务招待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所以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需按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之间的较低值计算。
实际上,由于房企通常存在预售房产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故房地产企业即使处于建造之中,只要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即在税收上确认为收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举例:某新办房企2017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取得预售房产销售收入2000万,业务招待支出30万。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1000+2000)*5‰=15万,业务招待费支出的60%为30*60%=18万,所以按照税法计算的业务招待费为15万。
房企预收房款在税收上确认为收入实现,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所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可以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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