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资产的差价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依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准备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相关知识: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具体包括如下规定:
①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③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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