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代销贵金属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增值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银行销售黄金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银行销售黄金应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增值税应税劳务,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应缴纳增值税.
2、纸黄金是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纸黄金实际上是通过投机交易获利,而不是对黄金实物投资.
纸黄金的类型除了常见的黄金储蓄存单、黄金交收定单、黄金汇票、大面额黄金可转让存单外,还包括黄金债券、黄金账户存折、黄金仓储单、黄金提货单,黄金现货交易中当天尚未交收的成交单,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等.均属纸黄金的范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纸黄金不属于货物,银行销售纸黄金不涉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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