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境外所得怎么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境外税前所得):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那么,抵免限额该如何计算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同时,财税[2011]47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境外抵免限额也有规定,即: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其境外抵免限额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来执行.财税[2009]125号文件明确,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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