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怎么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转让时补缴.
一、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3、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税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主要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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