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式:
比如:
1、企业将货物对外捐赠.
2、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两个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能够同时满足"两个规定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未同时满足"两个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所谓"两个规定条件",一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不确认收入.
根据以上会计规定,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两个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均不确认收入.
(二)企业会计制度不确认为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收入的业务项目.
比如,对以下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不确认为收入按成本转账,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1、企业以自产产品抵偿债务、发放福利奖励等;
2、企业发生的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两个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两个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不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在"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明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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