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个税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在什么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个税怎么处理?转让时在哪些情形下是需要进行核定征收个税的,上文小编已经就此两个问题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答,因为税收的规定比较多,变化也比较快,如果小编不能全面为大家解答的话,大家还可以向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进行询问,他们将及时在线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