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合并从税收上来说,可划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形式.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所得税管理司,2008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两者划分的条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方的代价是以现金为主,还是以股权为主.一般来说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则是免税合并.
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免税合并的情况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经税务机关确认,被合并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应按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企业合并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有2种情况:
1)合并非股权转让,只是股本简单相加,不征个税.且其原企业税后利润没有分配,亦不征股息红利个税.
2)合并后股东股权发生变化,旧股换新股,溢价取得有价证劵,应征个税.
吸收合并后股权肯定发生了变化,应属于第2条,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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