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的税务处理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新的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而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采用"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表述,并没有明确表达"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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