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真题
【单选题】下列有关企业合并的说法中,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是( ).
A.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B.被合并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能结转到合并企业
C.被合并企业可要求合并企业支付其合并资产总额75%的货币资金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答案]:A
[解析]:选项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也就是说被合并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以结转到合并企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选项C: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选项C不属于特殊性税务处理;选项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公允价值.
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什么会造成重复征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不按照税法对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的一半规定.实质上是对企业的一种照顾.并不是说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得条件就可以不交所得税了.对非股权支付的部分仍应确认转让的所得或损失.比如说,税法一般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但如果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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