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怎么清算?
答:(一)主动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上述清算条件就是主动清算条件,也就是说,当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具备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应主动进行清算。
(二)强制清算条件
所谓强制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的条件。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同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时间要求
(一)主动清算时间要求(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
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由受理部门报送给管理科进行清算调查核实,提出清算审理意见,报税政科进行书面审核;经税政科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将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
(二)被动清算时间要求(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
符合强制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条件确定应进行清算的项目,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将清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受理窗口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后,转送管理科对清算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清算审核意见报税政科(处)进行书面审核;经税政科(处)审核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将清算结果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补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如何确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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