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所用材料是否视同销售

2019-04-22 09:3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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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产品大型机器设备等产品的销售时,销售厂家或代理商都会对机器设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对销售方来说,在保修期内提供维修服务可能会耗用一定材料或配件,那么,维修所用材料是否视同销售?

维修所用材料是否视同销售

在进行产品大型机器设备等产品的销售时,销售厂家或代理商都会对机器设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对于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呢?

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所以,免费维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那么,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呢?

答案是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贵公司为客户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的材料或配件不属于上述应作转出的项目,所以不需要转出。

维修所用材料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进项转出和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维修所用材料是否视同销售?上文给出了结论,就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所以,维修所用材料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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