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购商品的账务处理

2019-04-22 09:3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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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购商品是企业参见的一种业务,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就由会计学堂小编以例题的形式为大家讲解“委托代购商品的账务处理”供你参考。如果你也有兴趣,请一起学习吧。

委托代购商品的账务处理

答:例:某钢铁厂委托某铁精粉集中产地的A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铁精粉,预付货款100万元。A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铁精粉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某钢铁厂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某钢铁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票转交给某钢铁厂。共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3.6万元。另按5%扣手续费4.68万元,并单独开具发票收取,收取的4.68万元的手续费即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其它应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它应付款  100

转交代购货物时:

借:其它应付款  93.6

贷:库存商品  93.6

收取手续费时:

借:其它应付款  4.68

贷:其它业务收入  4.68

借:其它业务支出  0.234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0.234

将剩余款退还委方时:

借:其它应付款  1.72

贷:银行存款  1.72

委托代购商品的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中税务处理 

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②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③商品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1.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

2.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商品业务可以视同买断的一种情况。委托方同样要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则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不应再征收营业税。

3.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商品业务可以视同买断的另一种情况。双方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与第二种情况相同。对营业税的处理方法是,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仍要对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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