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合销售商品,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2019-05-18 11:4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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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去商场买东西的时候,很多时候都会有打折活动,或者是捆绑销售,买一送一,那么如果是买一送一,这个商家该怎么缴税呢?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企业组合销售商品,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欢迎阅读!

企业组合销售商品,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组合销售商品,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组合销售商品,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上文介绍的是的,应该要视同销售处理,这个是不属于捐赠的,要按照销售额计算所得税,更多财税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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