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可否在年度内调整?

2019-05-18 19:1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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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有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都存在着砸哪里缴税的问题,以及分摊比例如何处理,具体的请看下文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可否在年度内调整?不知道处理这个问题的朋友请点击下文阅读!

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可否在年度内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如下三种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可否在年度内调整?

(二)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可否在年度内调整?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内容是怎么处理的,这个需要按照上述小编介绍的内容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更多关于财务疑问,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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