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销售额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① 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②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应该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应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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