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给客户需要作废吗?
答:对于以下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可以作废的: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这里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因此,1、当月认证的发票,购方可以认证,销售方也能作废。
所以,如果你司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如果你想作废的话,要及时通知对方做进项转出。然后下个月再开一张同样金额的给对方。
综上所述,只要没有跨月经认证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给客户可以作废。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文章,相信您应该明白了:要没有跨月经认证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给客户的情形下是可以作废的。更多会计知识,尽在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