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人员通过职称/注会/税务师/评估师/审计师1科 可折算继续教育60学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我们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魏晓惠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weixiaohui@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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