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营改增前购置的房屋能抵扣进项税吗?
营改增前,不动产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称36 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 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规定。
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包含:
1、建筑物(房屋+构筑物),
2、土地及建筑物上的其他附着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营改增之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营改增之后,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日常经营,不属于列明不能抵扣的范围,则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问题是,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同于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租金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按比例抵扣呢?(一)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全额抵扣在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前,营改增适用的政策是财税[2013]106号文,该政策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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