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何理解销售“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9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为个人,如为企业使用过的物品,如设备等固定资产,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个人购买固定资产等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在销售时免税也体现了税赋的公平性。
另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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