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2019-06-18 11:3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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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我们知道除了古董是是没有二手货的,但是实用性质强的物品购买来,转手就是二手了,企业销售自己用过的物品所取得收入要如何纳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如何理解销售“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9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为个人,如为企业使用过的物品,如设备等固定资产,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个人购买固定资产等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在销售时免税也体现了税赋的公平性。

另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由会计学堂整理,增值税是免征的,如何理解呢,本文后半部分也做了解释,大家看明白没有呢,由其他疑惑不妨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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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免征增值税?

    是的,免增值税的了呢

  •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免征增值税吗?

    你好! 是的,免增值税。

  •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其中物品具体是指什么?如果自己(个人)购一台挖机,然后出售给一家公司,是否要交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不需要交增值税,去税局代开发票给你们就可以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交增值税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交增值税吗

    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 我想咨询一个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开发票的问题。如何界定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销售自己2009年之前采购的,使用过的物品能依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专票,

    你好,举例说明一下,两者的不同情形处理 2017年11月份某市税务机关在评估该市一家一般纳税人电器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情况时,发现该企业竟然存在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的情况,出售的已经使用过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40万元全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导致少缴增值税近6万元,会计人员的解释是本以为属于销售旧货行为,因此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耐心解释了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的不同,并及时要求企业补缴了少缴的增值税近6万元,并处以相应罚款。 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截然不同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在对外出售,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 (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一人使用,一人销售,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 (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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