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是否免缴增值税
三年内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
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相同?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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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文件规定:“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是否免缴增值税的解释就是上文这些内容,税务政策是在变化中的,营改增一千,相关政策是指营业税,如今有了新的政策,上文说的三年内,你或许就明白了前后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