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款或奖励款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供销社转让一房地产,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在办理税收手续时,地税部门说因主休不同,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转让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为此转让人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按法律规定,土地要先办理出让才能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方便起见,第40条又规定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又不能作为转让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使转让人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超常负担。那么,在同一次房地产转让行为中,受让人缴纳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转让人的扣除项目。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否计入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一)财政拨款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返还款或奖励款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都是要一起并入到实际收到的补贴中计算应纳税额的,这个是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的,更多其他行业的增值税疑问,欢迎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