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资金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的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审计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会计师(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
收不回来的坏账怎么处理
应收账款(Accounting Receivable,简称
AR),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1]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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